忤逆常识的背后

作者:谭笑2009-06-1419:23:27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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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广东高考的作文题是“谈常识”,这是一个贴近现实的有话可说的好题目。常识本是众所周知的公共知识与基本伦理,本不值一谈,但近来有悖常识的案件偏偏接连不断,其离奇程度直教人不禁拍案而起,欲罢不能。

前些天又曝光一起“处女卖淫案”:15岁的刘芳芳和13岁的刘莉莉是亲姐妹,姐妹俩和家人在家门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警务人员带进派出所,全身多处受伤。随后,他们被释放,警方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认定卖淫证据不足。而法医诊断显示,刘芳芳、刘莉莉的处女膜完整。其父刘仕华遂以刑讯逼供起诉当地公安局,此案再起风波,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称,经调查,“女生”存在卖淫行为,其父母刘仕华、张安芬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处女卖淫”闻所未闻,严重违反人伦常识,令人不禁义愤填膺。其有悖常识之处有五:

一、既是处女,何来卖淫之说?当地公安局长竟然如此回答的,口交、手淫等行为也算卖淫,因此即使处女也有可能卖淫。姑且不论口交、手淫是否算是实质性的性行为,即使是,有何证据可证明此女孩子曾与人有过如此的行为?

二、看你疑似就抓你,抓了你就必须认罪,不认罪就打,打到你承认为止。这样的暴力执法、刑讯逼供的例子司空见惯,其中包含的强盗逻辑更是此类恶警认定的“常识”。众所周知,法律规定刑讯逼供是犯法行为,为何却成公安界里屡禁不止的潜规则?当地派出所跨区执法,把这对姐妹及其家人和朋友一并抓捕,而且实施暴力刑讯,导致刘氏姐妹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另一当事人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这些事实表明,当地警方无疑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当刘仕华以刑讯逼供起诉当地公安局时,为何当地公安局不追究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反而继续纠缠少女是否卖淫以及其父容留妇女卖淫,即使真的是卖淫,当地警方也不能抵消刑讯逼供的罪责。

三、处女膜是一个女孩最重要的隐私,凭什么要被检查并将结果公布于众?更令人气愤的是凭什么处女膜可以充当判断是否卖淫的物证?难道所有处女膜破裂的女子都是妓女不成?

四、公安机关为何如此热衷抓卖淫嫖娼?大有宁可抓错一千(处女),不可放过一个(妓女)的趋势。原因是抓到卖淫嫖娼就可以罚款进帐,罚了嫖客再罚妓女。为了罚款,他们可以逐级摊派任务,可以诱供以猎获更多可供罚款者,甚至与妓女串通,设套诱捕等等。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人们容易犯下贪赃枉法的错误。公安系统作为国家的公共设施之一,靠纳税人的钱养活,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是其本职工作,发现违法乱纪的人只能依法惩治教育,罚款是不合情理的举措,是否意在鼓励妓女多接客多创收以弥补罚款的损失?而且,在缺乏监督的环境下,公安容易走向权力膨胀与执法犯法的极端。

五、仅仅“经调查”,尚无人证物证,便可轻率判断某某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并对其刑事拘留。这是什么司法常识?而这容留的“妇女”,竟然是自己的亲生女儿!这又合乎什么人之常情?如果认定父母亲自充当女儿的皮条客是常识,这又是怎样的一个人伦正常的社会呢?

常识是人们对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基本认识,也是保证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基本伦理。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常识经常受到挑战,甚至被颠覆,必然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而常识遭受挑战,并非偶然。以“处女卖淫案”为例,忤逆常识的根源主要在于以罚款作为卖淫嫖娼的处罚办法,并将罚款作为执法人员的创收渠道这样一个潜含贪赃枉法导向的机制。此外,还在于整个司法体制只是作为政府专政、地方势力和利益集团的工具,而不是维护社会民众的权益的保障,缺乏真正有力的监督与掣制。公安代表法律,以为普天之下我就是法,法就是我,容易滋生有恃无恐、无法无天的骄横心理,出现司法腐败、执法犯法的乱象就不奇怪了,于是什么“七十码”、“躲猫猫”、“精神病上访”、“处女卖淫”等违背常识的怪异案件便发生了。

可见,常识于我们的生存如同清新的空气,但不要以为常识是天经地义的。要使常识成为社会公认的准则,成为维持每个公民正常生活的基础,必须具备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建立代表人民群众意志的民主体制,建立维护人民群众权利的公民社会。事实证明,只要缺乏民主政治与监督体制,司法腐败与司法暴力就会像温疫般肆虐大地,与常识相悖的悲剧惨案还会重演,这也是一条颠扑不破的常识。

本文作者:谭笑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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